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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醫保普通門診保障政策,促進全省城鄉居民普通門診待遇水平更加均衡,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。
一、普通門診統籌待遇標準
(一)起付標準。參保人員在定點村衛生室(社區衛生服務站)、鄉鎮衛生院(社區衛生服務中心)、一級及未定級醫療機構、二級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就診的,不設起付標準。
(二)支付比例。參保人員在定點村衛生室(社區衛生服務站)門診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為90%;鄉鎮衛生院(社區衛生服務中心)、一級及未定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為85%;二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為60%。
(三)基金支付限額。年度基金支付限額為500元。統籌區現行政策規定高于500元的,基金支付限額為600元。
參保人員在全省范圍內普通門診就醫,包括省內跨統籌區以及統籌區內跨縣(市、區、特區)普通門診就醫均執行以上標準。
二、就醫結算服務
參保人員在省內普通門診就醫的,無需辦理備案手續,原則上優先實行直接結算。取消城鄉居民醫保各級醫療機構門診次均(日均、月均)統籌基金報銷金額限制。
三、政策前后銜接
本通知規定的起付標準及支付比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,統籌基金支付限額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。2023年10月1日—12月31日期間,統籌區門診支付比例高于本通知規定的,按就高待遇執行。各統籌區已將門診統籌待遇延伸至三級醫療機構的,可延續執行現行政策。
(此件公開發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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